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規范村級組織工作事務、機制牌子和證明事項的意見》
【法寶引證碼】CLI.16.5133065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規范村級組織工作事務、機制牌子和證明事項的意見》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規范村級組織工作事務、機制牌子和證明事項的意見》,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關于規范村級組織工作事務、機制牌子和證明事項的意見》全文如下。
村級組織包括村黨組織、村民自治組織、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務監督組織和其他村級經濟社會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系村民群眾的橋梁紐帶,也是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重要力量。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減輕基層負擔的決策部署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基層治理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動健全基層減負常態化機制,規范村級組織承擔的工作事務、設立的工作機制、加掛的牌子、出具的證明事項,現提出如下意見。
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以增強村黨組織領導的村級組織體系整體效能為主線,以為村級組織和村干部松綁減負為目標,以推動黨政機構、群團組織(以下簡稱黨政群機構)工作思路和作風務實轉變為保障,深化拓展基層減負工作成果,加強源頭治理和制度建設,力爭用兩年左右時間,基本實現村級組織承擔的工作事務權責明晰、設立的工作機制精簡高效、加掛的牌子簡約明了、出具的證明依規便民,進一步把村級組織和村干部從形式主義的束縛中解脫出來,不斷提高農村基層治理水平,為全面推進鄉村振興提供更加堅實的組織保證。 主要任務
(一)減輕村級組織工作事務負擔
1.明確村級組織工作事務。根據《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等黨內法規、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有關章程的規定,村級組織工作事務包括宣傳貫徹執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黨中央、國務院以及地方黨委和政府決策部署;加強村黨組織及其領導的村級組織自身建設,組織群眾、宣傳群眾、凝聚群眾、服務群眾;實行村民自治,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維護村民群眾合法權益,開展村級社會治理,提供村級綜合服務等。縣級黨委和政府依法依規明確黨政群機構在全面推進鄉村振興方面的職責范圍和履職方式,依法依規明確黨政群機構要求村級組織協助或者委托村級組織開展工作事務的制度依據、職責范圍、運行流程。未經縣級黨委和政府統一部署,黨政群機構不得將自身權責事項派交村級組織承擔。不得將村級組織作為行政執法、拆遷拆違、招商引資、安全生產等事務的責任主體。
2.創新村級組織工作方式。建立健全村級組織工作事務分流機制,分類辦理政府基本公共服務事項、村級公共事務和公益服務事項,以及村民群眾個人事項。探索以清單等方式規范公共服務事項,強化村級組織兜底服務、綜合服務能力。對交由村級組織代辦的公共服務事項,由鄉鎮黨委和政府提供必要工作條件。對村民群眾確有需要,但村級組織難以承擔的公共事務和公益服務事項,由鄉鎮黨委和政府協調解決。將屬于政府職責范圍且適合通過市場化方式提供的村級公共服務事項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在征求村級組織意見基礎上,由縣鄉級政府依法購買服務。深化全國基層政權建設和社區治理信息系統分級應用,探索以縣(市、區、旗)為單位推進村級數據資源建設,逐步實現村級組織工作數據綜合采集、多方利用。
3.完善村級組織考核評價機制。建立以解決實際問題、讓村民群眾滿意為導向的村級組織考核評價機制,堅決杜絕簡單以設機制掛牌子安排村級組織任務、以填報表格或者提供材料調度村級組織工作、以“是否留痕”印證村級組織實績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