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第二批上門聽證典型案例
【法寶引證碼】CLI.3.5132895
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第二批上門聽證典型案例
(2022年8月17日)
韋某現申請立案監督上門聽證案
【關鍵詞】
立案監督 疑難復雜 內外協作
【要旨】
對疑難復雜信訪案件,由院領導組建辦案組包案辦理,全面審查案件證據材料、法律適用等焦點問題,主動聯合公安機關、司法鑒定機構等有關人員參與辦理,邀請申訴人親友、村委會等人員參加聽證,以上門聽證的方式逐一解答申訴人的訴求,回應公眾的質疑,同步開展幫扶濟困工作,有利于消弭對抗、化解矛盾,促進“案結事了人和”。
【基本案情】
申訴人韋某現,系原案死者韋某局的近親屬(同胞兄弟)。
2018年5月3日3時許,原案死者韋某局在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興寧區某休閑館消費后,從該館三樓過道離開時,不慎從門側窗臺墜落,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南寧市公安局興寧分局于2022年1月21日作出南公興不立字〔2022〕00007號不予立案通知書,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決定不予立案。韋某現不服,于2022年3月3日向南寧市興寧區人民檢察院申請立案監督。
【組織上門聽證情況】
審查辦理。南寧市興寧區人民檢察院受理該案后,決定由該院檢察委員會專職委員包案,組建“包案領導+員額檢察官+檢察官助理”辦案組模式進行審查辦理。辦案組調取原案案卷證據材料,圍繞事實認定、證據采信、法律適用等問題進行全面審查,充分聽取申訴人、公安機關原案承辦人、司法鑒定人及相關人員的意見,核實尸體檢驗情況、案發現場勘驗等情況,經研究討論一致認為,現有證據證明韋某局的死亡后果系高空墜落所致,申訴人的申訴理由不成立,南寧市公安局興寧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符合法律規定。
聽證準備。考慮申訴人居住地與案發地相分離,橫跨“兩市兩縣(區)”(南寧市興寧區、河池市都安縣),存在交通不便的實際情況,南寧市興寧區人民檢察院決定邀請人民監督員、法律援助律師作為聽證員,于2022年3月18日到河池市都安瑤族自治縣保安鄉人民政府開展上門聽證,同時邀請公安機關原案承辦人、司法鑒定人員、申訴人的親友、村委會成員等相關人員一同參加聽證,將聽證會工作做實做細,切實增加釋法說理工作合力。
公開聽證。聽證會上,申訴人訴稱韋某局系因被人推下樓而導致死亡,應由相關責任人承擔刑事責任,公安機關對其反映的案件線索不予立案存在錯誤,同時公安機關在案發后一直都沒有主動通知死者家屬,導致家屬未及時得知死者情況。針對申訴人的申訴理由,承辦人就檢察機關對案件調查核實、審查辦理等情況詳細解釋說明,公安機關原案承辦人、司法鑒定人員逐一進行回應說明,并通過多媒體形式展示案發現場勘驗等情況。
聽證員分別詢問申訴人、公安機關原案件承辦人、司法鑒定人員,認真聽取意見,認為從現有證據來看,難以認定兇殺的動機等因素;從公安機關對現場進行勘驗的情況來看,無法認定具有刑事案件因素。根據以上聽證意見,經評議一致認為公安機關的處理決定并無不當。最后,主持人結合聽證意見,又對申訴人進行誠摯的心理撫慰,表示會充分考慮死者近親屬家庭實際情況,給予一定關心幫扶。
聽證結束后,申訴人及其親友盧某生、參加聽證的村干部均表示對公安機關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疑問已消除,接受檢察機關的處理決定,申訴人表示不再就該案向檢察機關或其他單位信訪申訴,愿意息訴息訪。隨后,檢察機關根據死者母親生活存在困難的實際,及時啟動司法救助程序。
【典型意義】
對重大疑難復雜信訪案件,檢察機關圍繞申訴人反映的焦點問題和社會公眾關注的熱點問題,在認真審查辦理、深入調查核實基礎上,聯合原辦案機關、鑒定機構等開展上門聽證,邀請申訴人親友、村委會等有關人員一同參與聽證,將“法、理、情”有機結合,既增強了司法辦案的透明度,又形成了息訴化解矛盾合力。同時對人民群眾關心的急難愁盼問題,依法能動履職,積極溝通有關部門及時予以妥善解決,實現“案結事了人和”。
王某發刑事申訴上門聽證案
【關鍵詞】
刑事申訴 內外聯動 多元救助
【要旨】
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通過“領導包案+上門聽證+司法救助”方式,壓實院領導包案責任,將信訪矛盾實質性化解在首辦環節、問題解決在基層。檢察機關主動將矛盾化解工作融入基層社會治理中,依托“府檢聯動”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