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六起全國檢察機關依法懲治侵犯軍人軍屬合法權益犯罪典型案例 English
【法寶引證碼】CLI.3.5131807
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六起全國檢察機關依法懲治侵犯軍人軍屬合法權益犯罪典型案例
(2022年7月29日)
案例一:
劉某某、武某某冒充軍人招搖撞騙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劉某某、武某某,均系男性,無業。2020年12月,被告人劉某某犯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刑滿釋放后,故伎重施,從互聯網上購買迷彩服、作戰靴、肩章、迷彩帽、迷彩包等作案工具,伙同武某某冒充軍人招搖撞騙。2020年12月至2021年3月,劉某某謊稱自己為某部隊現役軍人,編造假名,通過社交軟件騙取李某某等6名被害人信任,與上述被害人多次發生性關系,騙取被害人錢款共計人民幣14777元。被告人武某某冒充某市人民武裝部人員,幫助劉某某取得其中兩名被害人信任,騙取共計人民幣3150元。
內蒙古自治區烏拉特前旗人民檢察院于2021年9月7日以劉某某、武某某犯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提起公訴。同年10月11日,烏拉特前旗人民法院以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五個月,判處被告人武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訴。
(二)檢察履職情況
1. 審查發現犯罪線索,及時開展立案監督。烏拉特前旗人民檢察院依托與公安機關的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機制,在常態化履職過程中發現劉某某冒充軍人招搖撞騙案件線索。經查閱卷宗并與偵查人員溝通,檢察機關認為劉某某的行為已達到立案追訴標準且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公安機關聽取檢察機關意見后,決定立案偵查。
2. 積極引導偵查,深挖漏罪漏犯。案件辦理中,檢察機關經審查發現可能還存在其他被害人,在作出批準逮捕決定的同時,發出繼續偵查提綱,引導公安機關根據通話記錄、資金流向等查證漏犯漏罪情況。后經公安機關調查取證并補充移送證據材料,追加起訴遺漏同案犯武某某及兩起遺漏犯罪事實。
3. 加強類案研判,依法懲治犯罪。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條規定的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中“情節嚴重”沒有明確的認定標準,也沒有明確的量刑指導意見。為確保案件指控有力、量刑準確,檢察官查閱大量生效判決后,認為多次冒充軍人招搖撞騙且與多名女性發生性關系,屬于情節嚴重,依法應當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綜合累犯、認罪認罰等情節,檢察機關提出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五個月、被告人武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的確定刑量刑建議,被法院判決采納。
(三)典型意義
1. 全面把握犯罪行為的危害性,精準懲治涉軍犯罪。冒充軍人實施招搖撞騙等違法犯罪行為,不僅損害被害人的合法權益,更損害了社會公眾對軍隊和軍人的信賴認同,危害國防和軍隊建設。根據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冒充軍人身份進行招搖撞騙的,構成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被告人冒充軍人騙取被害人的信任,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并騙取錢財,嚴重損害軍人形象和軍隊威信。檢察機關辦理此類案件,應當準確把握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的構成要件,準確認定犯罪情節,依法懲治涉軍招搖撞騙犯罪,維護軍隊和軍人良好形象。
2. 強化協作配合,提升辦案效果。檢察機關應當以落實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印發的《關于健全完善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機制的意見》為契機,依